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事務所培訓學時
認定辦法
(2012年11月29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九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2023年8月16日上海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理事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倡導和規(guī)范本市律師事務所舉辦培訓,依據司法部、中華全國律協有關律師事務所管理和律師培訓要求的規(guī)定,以及《上海市律師協會律師職業(yè)培訓和法律專業(yè)進修規(guī)則》的規(guī)定,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認定培訓,是指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舉辦的一定課時的培訓,律師、申請律師執(zhí)業(yè)人員及其他輔助人員參加該培訓,視作參加了當年的市律協律師學院組織的相同課時的培訓。
本辦法所稱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是指規(guī)模在五十名注冊律師以上(含五十名)的本市律師事務所。
不具備本條第二款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以采用聯合辦班的形式,舉辦認定培訓,每次聯合辦班的律師事務所不少于三家,且每家參與聯合辦班的各律師事務所注冊律師不少于十五名(含十五名)。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律師事務所申請培訓學時認定,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工作部門)
市律協律師學院負責本辦法規(guī)定的認定培訓工作的日常服務與管理工作。
第五條?(課程內容)
作為認定培訓的課程內容限于律師業(yè)務、律師政治理論、職業(yè)道德方面。
第六條?(項目培訓總量)
采取單獨辦班或者聯合辦班形式的,各律師事務所每年申請認定培訓的項目培訓總量不超過二十課時,每課時不少于四十五分鐘。
第七條?(律所責任)
采取單獨辦班或者聯合辦班形式的各律師事務所主任對所舉辦的培訓負有監(jiān)督責任,應當保證所舉辦的培訓的質量,保證出席率。
第八條?(申請認定培訓)
律師事務所申請認定培訓,須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每年3月31日以前,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市律協律師學院書面申報當年度培訓計劃和方案,該計劃和方案應當要包括下列內容:培訓課程名稱、培訓對象、培訓課時及次數、擬請授課老師等。授課老師的資格條件應當具備下列
條件之一:
1.副高以上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職稱)的專家;
2.正處級以上職務公務員或者有十五年以上公務員工作年限的資深公務員;
3.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協會各專業(yè)委員會正副主任。
采取聯合辦班形式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參照本條前款規(guī)定申報當年度培訓計劃和方案。
律師學院應當在收到律師事務所書面申報材料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并將結果在東方律師網上公布。
(二)舉辦培訓的律師事務所每年12月31日前應當向市律協律師學院遞交認定培訓的課時數、考勤記錄(一課一記錄)、講課提綱、課件(PPT)等。市律協律師學院在第二年3月1日前將上述提交的培訓記錄予以審核、登記錄入,并將結果在東方律師網上公布。
(三)律師事務所對律師學院的學時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書面要求律師學院進行復核一次,律師學院院長辦公會議應當在收到書面復核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該復核申請進行復核,該復核決定為最終認定決定。律師學院應當自做出最終認定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該最終認定決定書面通知提出復核申請的律師事務所。
第九條?(用語含義)
本辦法中“以上”、“不少于”和“內”均含本數,“不超過”不含本數。
第十條?(辦法解釋)
本辦法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解釋。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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