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律師歐陽九介紹說,廣廈公司因與成都岷江通用電力公司、成都導江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因共同投資修建水電站引發(fā)爭議,2004年8月,廣廈公司和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代理合同,約定勝訴后,律師事務所才能拿到代理費。2007年6月28日,成都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廣廈公司勝訴。之后,案件提請上訴,他們也繼續(xù)擔任該案件的代理工作。但去年3月,他們接到四川省高院通知,廣廈公司另外委托了其他律師事務所進行二審代理。去年9月,四川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成都市中院的一審判決。但直到現(xiàn)在,廣廈公司也沒有支付這筆錢。
“是他們律師事務所先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我們早就沒有代理關系了?!弊蛉眨浾呗?lián)系到廣廈公司的特別授權代理人陳德根。陳德根說,2005年12月28日,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單方面發(fā)出通知,通知解除委托合同,終止了一切代理活動。這樣,公司才會在之后聘請其他律師代理案件。因此,是律師事務所違約,自然也應由律師事務所承擔責任。
2006年3月,四川英濟律師事務所向成都市中院去函,稱律師事務所撤銷此前抄送法院與廣廈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當月20日,陳德根也出具了授權委托書,恢復了歐陽九的代理權。在成都市中院的一審判決書上,廣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依然是英濟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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