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完善再審程序解決申訴難 專家指出應重點完善普通程序
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zhí)行。”
申訴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人權,是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從完善再審審級、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程序兩方面進行了完善。結合此次修改,《法制日報》記者專門就如何解決申訴難采訪了有關民訴法專家。
草案利于解決申訴難
“民訴法在2007年修改時就曾著力解決申訴難的問題,比如將再審事由具體化、明確申訴審查期間等。經過近幾年的實踐,申訴難得到了一定的緩解。”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民事訴訟法研究所主任、博士生導師肖建華教授說,此次民訴法修改主要是在現(xiàn)有規(guī)定的基礎上,對再審審級、再審事由、明確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請再審的條件等方面進行了調整。這次修改是對實踐經驗的總結,一定程度上能進一步解決申訴難的問題。
“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于糾正錯案、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草案對有關再審程序的修改,目的就是為了解決申訴難的問題?!北本┐髮W法學院黨委書記、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潘劍鋒教授指出,比如草案規(guī)定,當事人對于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再審檢察建議或抗訴?!斑@能更好地配置司法資源,增強法律監(jiān)督實效,保障當事人權益?!迸藙︿h說。
方便當事人申請再審
我國1991年制定的民訴法規(guī)定,當事人既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再審,也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2007年這一規(guī)定修改為原則上都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審。而此次修改為,涉及到公民之間的案件,既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再審,也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
“是否該由原審法院審理再審案件,這一直是有爭論的?!迸藙︿h說。
潘劍鋒分析,此次民訴法修改主要是根據司法實務部門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作出的。第一,在司法實踐中,基層以上法院,特別是中級法院的案子太多,負擔太重,草案的規(guī)定能使這些法院的壓力得到適當的緩解;第二,原審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調查起來更方便,更利于發(fā)現(xiàn)案件是否有錯誤;第三,從方便當事人申請再審的角度考慮,如果申請再審只能到上一級法院,對公民而言會有一定的困難。
“原審法院審理再審案件不能是原審法官,而要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這并不影響發(fā)現(xiàn)案件審理中的錯誤。”潘劍鋒補充說。
“這次修改對發(fā)生在公民之間的案件,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作此修改的一個重要目的是希望案件有所分流。”肖建華說。
肖建華指出,當事人根據現(xiàn)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申請再審,導致案件在短期內大量增加。為了減少積案,最高法院和高級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根據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將案件交給下級法院審理。當事人對終審法院不信任,再審后仍然申請再審。這就造成了法院之間的重復勞動。
“我建議對法院可下交下級法院的再審案件也作出限定,即只限于發(fā)生在公民之間的案件?!毙そㄈA說。
應重點完善普通程序
就如何解決申訴難的問題,潘劍鋒認為,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應當將重點放在完善通常程序上,即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更多地保證判決公正、合法,減少錯誤、違法判決的出現(xiàn),從源頭上減少申訴案件。
“這才是根本的,不能本末倒置。不能只考慮問題出來后如何去解決,而應把重點放在防止錯誤的出現(xiàn)上。參照外國的相關做法也是如此,國外為防止申訴案件的出現(xiàn),會設置嚴格的審理程序,盡可能地減少申訴案件。”潘劍鋒說。
“審判錯誤會出現(xiàn),而且問題也切實需要解決,錯案應該得到救濟?!迸藙︿h認為,再審作為一種非通常的救濟程序,門檻自然不能太低。如果一味地降低申訴門檻,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助長濫用申訴權的風氣,不管有錯無錯都進行申訴。此外,如果很多正確的判決都進入了再審程序,會給法官這樣的感覺,申訴都是沒錯的,這樣反而不利于糾錯。比如說,十件案子,九件有錯,法官會覺得當事人申訴確實很有必要;反過來,一百件案子,只有三五件是錯的,絕大部分是沒錯的,那會使法官產生一種成見或者偏見,以為申訴都是一些沒有冤屈的人在無理取鬧,會導致真正有冤屈的人得不到救濟。
“一定要從最本源上認識事物的功能和屬性,治本才是最重要的?!迸藙︿h最后強調。
此外,肖建華建議草案增加規(guī)定,賦予案外人對確認之訴有申請再審的權利,如案外人有證據證明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支付令等法律文書所認定的事實或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損害其合法權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判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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