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研討刑訴法修訂草案稱會見“48小時限制”應刪
來源:上海法治報
日期:2011-10-31
作者:溫如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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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 《法制晚報》報道, 10月24日,全國人大將召開常委會會議,根據(jù)本次會議建議的議程,上月底剛結束征求意見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草案)沒有出現(xiàn)在議程中,但社會對其的關注度并沒有因此而減少。
就在全國人大開征民意期間,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組織律師、專家學者召開刑訴法專題研討會,深入討論了草案內(nèi)容存在的問題,并稱事后將形成書面材料遞交人大。
關注點1“48小時”應否去掉?
刑訴法修正案 (草案)規(guī)定: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草案中雖然明確了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但是,對于律師會見的時間和幾類特殊案件,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重大賄賂犯罪這幾類特殊案件,會見是有一定限制的。
這在學界和律師界引起了不小爭議。
“48小時的這個規(guī)定應該去掉,這個容易被看守所作為限制律師的依據(jù),可能會擴大到其他的階段,不利于解決會見難的問題?!甭蓭熢S蘭亭認為。
刑訴法草案安排律師會見是48小時之內(nèi),專家認為,這給看守所或者偵查機關設置障礙找到了一個理由。
“律師法第33條規(guī)定,律師憑三證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并了解調(diào)查情況。在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草案中安排會見有48小時的時間界定,這是律師權利沒有保障的一個體現(xiàn)?!绷植裏胝f。
而且,律師法對辯護律師與犯罪嫌疑人之間會面的相關規(guī)定是,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jiān)聽。
簡言之,律師法規(guī)定,律師憑三證 (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就可以會見嫌疑人并了解相關情況,不受偵查機關的限制。
還有專家對 “48小時”如何計算提出了疑義。
“看守所要這48個小時干什么?看守所的任務就是羈押,如果律師拿著程序來了,可以馬上安排會見。這個48小時可以導致一個很大的問題,這個48個小時從什么時候開始算?你的材料遞上去了,看守所不收, 48個小時從哪兒開始算?”毛立新說。
他認為,這個規(guī)定實際上沒有太大意義。
關注點2律師“偽證罪”應否去掉?
草案規(guī)定: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近年來,不少刑辯律師被逮捕,專家認為就是因為缺少證據(jù)證明律師清白。
當律師的權利受到侵害時,應規(guī)定相應的救濟途徑。
不少律師建議刪除該條規(guī)定,并應補充規(guī)定:律師在執(zhí)業(yè)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律師在法庭上發(fā)表的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
(發(fā)表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除外)。
對此楊學林建議,律師會見嫌疑人、被告人時應可錄音錄像和拍照,這是為了賦予律師自我證明會見過程合法的一種材料權利。
關注點3是否取保候審可聽證確定
2010年8月19日,作家謝朝平一部反映三峽移民生活的報告文學 《大遷徙》在火花雜志出版后,謝被渭南警方以 “查燃氣”為由騙開門帶走,定性為非法經(jīng)營罪,直到2010年9月17日,謝被取保候審回家。同年9月3日,身在北京的謝朝平收到了渭南市公安局寄過來的 《取消取保候審通知書》,讓他哭笑不得的是,在這樣一份嚴肅的法律文件上,公安機關卻誤將取保候審的開始日期2010年9月17日填寫為2001年9月17日, “取保候審期間長達10年”。
原刑訴法規(guī)定當事人、辯護人可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但沒有規(guī)定決定機關接到申請后在多長時間內(nèi)、予以怎樣的答復。司法實踐中,對取保候審的申請,決定機關常常漠視、不予答復。
此次修法,顯然立法機關從社會經(jīng)濟、訴訟經(jīng)濟、降低羈押率等多個角度考慮取保候審的價值,對此作出了有利的規(guī)定。但是,既沒有規(guī)定明確的予以答復的時間,也沒有規(guī)定救濟措施。
律師建議,是否采用取保候審的措施,應當采取司法審查或聽證的方式,讓決策機關聽取當事人、辯護人的意見,聽取利害雙方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