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的意見》(廳字〔2015〕27號),加強和改進群星獎評獎管理,嚴格評獎標準和程序,切實提高評獎公信力和影響力,2016年3月11日,文化部印發(fā)了《群星獎評獎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通知。
《辦法》明確了群星獎的評獎對象、獎項設置、評獎條件、評獎標準、評獎機構、評獎程序、獎勵推廣、評獎紀律等。
其中,群星獎評獎對象主要指由群眾文化工作者和群眾文藝愛好者創(chuàng)作和表演的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類作品,評獎數(shù)量為20個,其中音樂、舞蹈、戲劇、曲藝4個藝術門類作品各5個。專業(yè)文藝院團演員和專業(yè)藝術院校在校師生創(chuàng)作或表演的作品不在評選范圍內。評獎分初賽、復賽、決賽三個階段。
《辦法》強調,參賽的作品要講述百姓故事,反映多彩生活;注重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作品主題鮮明,形式豐富多樣,生動質樸,表演技巧嫻熟,表現(xiàn)手法創(chuàng)新;突出群眾文藝特色,提倡小投入、小制作,有生活、接地氣,有個性、有創(chuàng)意,小作品、大情懷,謳歌真善美,傳遞正能量;能夠深入基層開展惠民演出,深受廣大人民群眾喜愛。
(供稿:文化傳媒業(yè)務研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