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票據交易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并公布實施。辦法從頒布之日起生效,對票據市場的參與者,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即票交所、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票據登記與托管、票據交易以及票據交易結算與到期處理進行了規(guī)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票據市場的參與者。明確規(guī)定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yè)銀行及其授權分支機構、財務公司、其他非銀機構等法人類參與者及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人的非法人投資產品等非法人類參與者兩類。
二、票據市場基礎設施。指定上海票據交易所為票據市場基礎設施,并由央行對票交所的運營進行監(jiān)督管理。
三、票據信息登記與電子化。紙票業(yè)務信息登記詳見《上海票據交易所紙質商業(yè)匯票信息登記操作規(guī)程》及本公眾號解讀;電子商業(yè)匯票簽發(fā)、承兌、質押、保證、貼現等信息應通過ECDS系統(tǒng)同步傳送到票交所。此外,辦理紙票貼現時,通過票交所查詢承兌信息,不通過現行的大額支付系統(tǒng);銀行224號文繼電票貼現不再審核合同、發(fā)票等資料后紙票貼現也無需提供合同、發(fā)票;引進“保證增信行”概念,貼現機構可以按市場化原則選擇商業(yè)銀行對紙質票據進行保證增信,保證增信行對紙質票據進行保管并為貼現行的償付責任進行先行償付;還引進“付款確認”概念,紙票貼現后,票據實物形式及記載內容不再變更,保管人此時可以影像確認或實物確認的表式向承兌行或承兌人開戶行發(fā)起付款確認,承兌人在對票據真實性和背書連續(xù)性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對到期付款責任進行確認。
四、票據登記與托管。市場參與者應在票交所開立托管賬戶,托管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一個參與擁有唯一的托管賬戶,法人市場參與者、授權的分支機構、非法人類參與者分別以法人名義、分支機構名義、非法人投資產品名義單獨開立托管賬衣。
五、票據交易。票據交易包括轉貼現、質押式回購和買斷式回購,通過票交所進行辦理。保證增信的申請在首次交易前完成。票據交易通過票交所生成成交單,成交單、票據交易主協議及其或有補充協議構成交易雙方完整合同。票據交易無需轉貼現憑證、貼現憑證復印件、查詢查復書及票面復印件等跟單資料(全面簡化票據交易手續(xù))。
六、票據交易結算與到期處理。票據交易結處方式包括票款對付和純票過戶,同一法人分支機構間的交易可以采用純票過戶,其余全部采用票款對付。資金清算通過市場參與者在大額支付系統(tǒng)開立的清算賬戶辦理,沒有開立的,委托票交所代理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