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9日上海市律師協會九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搭建由法律服務工作者普遍參與的會員交流平臺和促進上海市律師業(yè)的科學發(fā)展,根據《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上海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律師協會”)將邀請在上海市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的以下機構和個人作為特邀會員加入律師協會:
(一) 經批準參與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公司或企業(yè),以及其內部持有國家司法行政機關頒發(fā)的《律師工作證》的公司律師;
(二) 持有國家司法行政機關頒發(fā)的《律師工作證》的公職律師;
(三) 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滬代表機構及代表;
(四) 經批準設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區(qū)律師事務所駐滬代表機構及代表。
第三條 特邀會員加入律師協會應遵循自愿原則。
第四條 依本規(guī)則規(guī)定,以機構名義加入律師協會的特邀會員為團體會員,以自然人名義加入律師協會的特邀會員為個人會員。
第五條 特邀會員在本規(guī)則規(guī)定范圍內享有律師協會特邀會員權利,履行特邀會員義務。同時,特邀會員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規(guī)章政策的要求;作為特邀會員身份加入律師協會并不能在任何方面被理解或解釋為其獲得擴大執(zhí)業(yè)范圍的特別許可或授權。
第六條 律師協會應在司法行政機關監(jiān)督和指導下開展特邀會員工作。
第七條 律師協會設立特邀會員工作委員會,在理事會領導下具體負責特邀會員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特邀會員的受邀和加入
第八條 律師協會將向符合資格的機構和個人(以下簡稱“受邀人”)發(fā)出《上海市律師協會特邀會員邀請函》(以下簡稱“邀請函”)。邀請函的格式和內容由律師協會統一制定。
第九條 接受律師協會邀請或雖未經律師協會邀請但自愿申請加入律師協會的受邀人應依律師協會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入會手續(xù),并提交必要材料。經律師協會審核通過后,律師協會向其發(fā)放《特邀會員證》。受邀人自《特邀會員證》發(fā)放之日正式成為律師協會的特邀會員。
第三章 特邀會員證
第十條 《特邀會員證》是特邀會員的有效會員資格證明和參加律師協會各項活動的有效證件。
第十一條 特邀會員應規(guī)范使用和妥善保管《特邀會員證》,不得利用《特邀會員證》對外進行誤導性宣傳,不得出借、出租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或為非法目的使用《特邀會員證》,否則律師協會有權收繳其《特邀會員證》。
第十二條 《特邀會員證》的有效期為一年。通過上一年度司法行政機關年度考核檢查和律師協會年度審核,并按時繳付下一年度會費的特邀會員可在《特邀會員證》有效期屆滿時辦理《特邀會員證》的有效期續(xù)展手續(xù)。
第十三條 《特邀會員證》所記錄信息發(fā)生變更的,特邀會員應及時向律師協會交回《特邀會員證》,辦理登記信息的變更手續(xù),由律師協會向其換發(fā)《特邀會員證》。
第十四條 特邀會員遺失《特邀會員證》的,應及時向律師協會書面說明,并可按照規(guī)定補領新證。
第四章 特邀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特邀會員中的團體會員享有以下會員權利:
(一) 對律師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委派代表參與律師協會組織的培訓、學習、研究和交流活動;
(三) 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信息、設施等;
(四) 受邀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特邀會員之間或特邀會員與其他會員之間的專業(yè)和管理經驗交流活動;
(五) 受邀委派代表列席律師代表大會;
(六) 受邀委派代表參加律師協會各業(yè)務委員會;
(七) 受邀委派代表參與律師協會對相關立法、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 參與承辦或協辦律師協會組織的各項研討、交流和聯誼活動;
(九) 受邀組織、承辦或參與律師協會的專項調研或課題研究工作;
(十) 享有律師協會的咨詢服務;
(十一) 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針對特邀會員的評優(yōu)和宣傳活動;
(十二) 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文體活動;
(十三) 根據會員的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
(十四) 律師協會理事會明確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特邀會員中的個人會員享有以下會員權利:
(一) 對律師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 參與律師協會組織的學習、研究和交流活動;
(三) 使用律師協會的圖書、資料、網絡、信息、設施等;
(四) 受邀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特邀會員之間或特邀會員與其他會員之間的專業(yè)和管理經驗交流活動;
(五) 受邀列席律師代表大會;
(六) 受邀參加律師協會各業(yè)務委員會;
(七) 受邀參與律師協會組織的對相關立法、司法和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八) 受邀組織、承辦或參與律師協會的專項調研或課題研究工作;
(九) 享有律師協會的咨詢服務;
(十) 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針對特邀會員的評優(yōu)和宣傳活動;
(十一) 參加律師協會舉辦的文體活動;
(十二) 根據會員的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利;
(十三) 律師協會理事會明確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特邀會員應履行以下會員義務:
(一) 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和本規(guī)則中有關特邀會員的各項相關規(guī)定;
(二) 按律師協會規(guī)定繳納會費;
(三) 參加律師協會組織的活動;
(四) 自覺維護行業(yè)聲譽,維護全體會員之間的團結。
第五章 退會和特邀會員資格的終止
第十八條 特邀會員以書面方式申請退會的,律師協會自收到特邀會員申請之日終止其特邀會員資格。
第十九條 特邀會員被相關司法行政機關注銷或依法撤銷其法律服務資格證書或許可的,或由于其他事項導致其不再擁有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特邀會員資格的,律師協會有權終止其特邀會員資格。
第二十條 特邀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協會有權終止其特邀會員資格:
(一) 故意提供虛假登記信息并且造成后果的;
(二) 未按規(guī)定繳付會費的;
(三) 違反本規(guī)則或律師協會相關規(guī)定要求使用《特邀會員證》的;
(四) 嚴重違反《上海市律師協會章程》或本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的;
(五) 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影響法律服務工作者職業(yè)形象和聲譽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七) 經律師協會決定應終止特邀會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特邀會員申請退會或被律師協會終止特邀會員資格的,應交回《特邀會員證》,未交回的,由律師協會注銷《特邀會員證》。特邀會員申請退會或被律師協會終止特邀會員資格前已經繳付的會費不予退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則由上海市律師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guī)則自上海市律師協會第九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則報上海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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