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亮在武漢成被告了!原因是他撰寫的《房屋拆遷糾紛焦點釋疑》、《拆遷管理與糾紛處理操作指南》兩書引用的違法拆遷的案例,被當事人認為侵害了其名譽權。
在一審法院認為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后,原告不服,上訴至湖北省高院。10月23日,湖北高院開庭審理此案,記者趕赴武漢,旁聽了案件的審理,并對王才亮——這位從江西走出去的大律師進行了專訪。
王才亮,著名拆遷法律事務專家,1954年出生于江西景德鎮(zhèn),現(xiàn)為北京市才亮律師事務所主任,高級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發(fā)展戰(zhàn)略委員會和民委會委員兼人身財產權論壇副主任。
一審判決不侵害名譽權
2004~2005年,江西籍律師王才亮撰寫了《房屋拆遷糾紛焦點釋疑》、《拆遷管理與糾紛處理操作指南》兩本書,在其內容中引用了某些企業(yè)的案例。
2006年11月,湖北武漢祥泰房地產咨詢服務有限公司及公司總經理姚世祥兩原告將王才亮告到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qū)法院。2007年1月23日,江漢區(qū)法院將本案轉送武漢市中級法院。3月14日,武漢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原告訴稱王才亮在其著作《房屋拆遷糾紛焦點釋疑》、《拆遷管理與糾紛處理操作指南》中,肆意對原告單位和個人進行侮辱和誹謗,侵害原告名譽權,請求法院判令王停止侵權,收回并銷毀其著作;向兩原告分別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15萬元和5萬元;判令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并為原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而王才亮則辯稱,書中描寫的事實不存在歪曲、捏造等情況,引用當事人在司法救濟途徑中的法律文書也沒有侵犯原告名譽權的故意。
法院審理認為,王才亮書中引用的內容事實客觀存在;引用中主觀上沒有貶損、侵害原告名譽權的故意;著作中對拆遷問題的探討屬學術爭鳴范疇,不屬違法行為;被告著作沒有對原告造成侵害名譽權的事實等,因此不構成侵權。5月7日,武漢市中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判決,向湖北省高院提起上訴。
雙方舌戰(zhàn)湖北高院
10月23日上午8時50分,王才亮走進湖北省高院民事審判庭。9時許,庭審開始。上訴人姚世詳沒有出現(xiàn),其代理律師向勇到庭參加庭審。上訴人、被上訴人雙方均未提出新證據,圍繞王才亮所出的《房屋拆遷糾紛焦點釋疑》和《拆遷管理與糾紛處理操作指南》兩本書是否侵害了姚世詳的名譽權展開了激烈辯論。
上訴人代理律師向勇稱,部分被拆遷人受《房屋拆遷糾紛焦點釋疑》和《拆遷管理與糾紛處理操作指南》兩書中觀點的煽動,一直與拆遷人對立和對抗,不斷提出起訴和上訴,祥泰公司代理的拆遷項目拖延數年,無法完成補償協(xié)議的簽訂。上訴人在業(yè)內商譽受損,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上訴人的信任度明顯降低,業(yè)務開展困難增加,企業(yè)2003年營業(yè)利潤51萬多元,2005年則虧損30萬元,經濟損失與王才亮的侵權行為有著明顯的關聯(lián)性。
王才亮堅持自己在一審時的觀點,并稱被拆遷人有起訴和上訴的權力,且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他們的行為是受自己煽動,祥泰公司的虧損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與他出書有著直接聯(lián)系。
第一次當被告創(chuàng)中國三個“第一”
11時許,庭審結束,記者也有幸對王才亮這位從江西景德鎮(zhèn)走出去的全國知名大律師進行了專訪。
記者:這個案子是您第一次當被告嗎?
王才亮:是的。這不僅是我的第一次,還開創(chuàng)了中國的三個“第一”:第一個因從事法學研究而當被告的人;第一個因拆遷糾紛引發(fā)執(zhí)業(yè)律師被訴名譽侵權的人;第一個因批評非法拆遷而當被告的人。
記者:坐在被告席上為自己的案子辯護,有何感觸?
王才亮:當被告肯定是不舒服的。每次到武漢坐在被告(被上訴人)席上為自己的案子辯論時,見到旁聽席上那些在沒有訂立協(xié)議也無行政裁決的情況下,因上班或外出不在家就被搬走家產、被拆房屋三年了還未解決的被拆遷人,心頭禁不住產生了一絲絲的煩惱與悲傷。我們是人民政權,政府的工作應當是讓老百姓安居樂業(yè),從而使社會和諧,而實際情況卻很不樂觀。每念于此,心里實在不好受。
記者:有沒有想到自己會因為寫書成被告?
王才亮:《房屋拆遷糾紛焦點釋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寫作的背景是2003年,國內違法拆遷猖獗,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的問題十分嚴重,以南京的翁彪和青陽的許正亮自殺為高峰,引起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視。我在這本書里對當時存在的十個焦點問題進行剖析,期望國家出臺新的政策,防止社會矛盾激化?!恫疬w管理與糾紛處理操作指南》是應有關部門之約所寫,由建筑工業(yè)出版社出版,主要作為行業(yè)內外業(yè)務指導用書,希望能規(guī)范當前的拆遷活動。兩本書都是學術研究的書籍,我怎么也沒想到,這樣的書會給我引來麻煩,讓我成被告。
寫書是想為社會發(fā)展盡力
記者:這次經歷對你今后寫書會不會有影響?
王才亮:有影響的,但這個影響是正面的。革命尚未成功,我們還須努力。寫書不比辦案,收入不成正比,而重要的是寫書的社會效益。我辦一個案,受益的是這個案件的當事人。而寫書,把法律傳給了成千上萬的讀者,受益的是成千上萬的人。眼前,我還有兩本書稿在出版社即將出版:一本是律師辦理拆遷案件的操作指引,一本是《中國房地產制度思考》,這是國內第一本從制度層面研究房價失調原因的書。
記者:您是什么時候開始研究拆遷案件的?為何要選擇此科目,而不是選擇收入更多的其他案件?
王才亮:我是上世紀九十代開始研究拆遷案件的。當時我是全國律協(xié)民委會委員,作為專業(yè)化分工加以研究。拆遷在本世紀初成為社會矛盾的熱點,是我沒有預料到的。說實在的,我如果選擇辦理合同案件,經濟效益肯定更好,但社會效益肯定不如拆遷案件。人生有各種追求,我想為社會發(fā)展盡力是一個律師的首要目標。一個人的消費就是一張嘴,一張床,用不了多少。
應盡早出臺《物權法》配套法規(guī)
記者:《物權法》在今年10月1日頒布實施,到目前已近1月,您對該法律有何看法、建議?
王才亮:《物權法》是我國社會生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積極作用,眾多的學者講的夠多了。但是我認為《物權法》目前還應該盡早出臺相關的配套法規(guī)。
由于我國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是《物權法》第四十二條有原則性的規(guī)定,尚未制定專門法律。依據《立法法》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但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的規(guī)定,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授權國務院可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先制定行政法規(guī)。這是對此前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一些有關拆遷的法規(guī)、紅頭文件中不符合《物權法》立法精神的一次修訂和補充。
直到今天,我們看到,與《物權法》配套的法規(guī)尚未亮相,與《物權法》相抵觸的法律的修改也暫時沒有公開。我認為,要完全貫徹《物權法》的立法精神,盡快出臺相關的配套法規(guī)是當務之急。
[版權聲明] 滬ICP備17030485號-1
滬公網安備 31010402007129號
技術服務:上海同道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技術電話:400-052-9602(9:00-11:30,13:30-17:30)
技術支持郵箱 :12345@homolo.com
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版權所有 ?201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