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各類工程項目建設主要事故類型包括被勞動工具所傷、高處跌落摔傷、上下班途中出現交通事故等,雖然是符合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工傷特點,但有的因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很難被認定工傷,有的因提供勞務者的確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更多的系提供勞務者自己嫌工傷認定程序多、時間長而主動選擇放棄工傷認定??傊?,各種原因沒有走工傷認定或不能走工傷認定流程,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提起訴訟,但往往被判自負一定責任比例。本文主旨是探討在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提供勞務者因過錯自身承擔的比例問題,并倡議在建筑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提供勞務者受傷走按項目參保的工傷認定程序以維護各類工程項目建設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一、 案情簡介
上海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將涉案工程發(fā)包給江蘇某建筑公司,上海某建設公司系分包單位。2020年5月15日起,宋某為上海某建設公司在涉案工程工地從事雜工工作。2020年5月18日14時許,宋某在涉案工程工地上干活時,受一個老板的指示,前往地下室二層拿取鋼管卡子,欲將卡子裝滿吊斗后再吊上去。因地下室二層光線不好,臺階較高,導致宋某從樓梯上摔下后左腿卡在鋼管內而受傷。
事故發(fā)生后,上海某建設公司墊付了部分醫(yī)療費,但雙方就后續(xù)醫(yī)療費及賠償費用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宋某認為,與上海某建設公司存在雇傭關系,本案事故發(fā)生在2020年,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本案應適用民法典施行前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即本案應適用2004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江蘇某建筑公司將涉案工程發(fā)包給沒有資質的上海某建設公司,遂以提供勞務受害責任糾紛將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連帶賠償其損失。
二、 一審審理重點
經過法庭調查,雙方對宋某與上海某建設公司之間存在勞務雇傭關系均無異議,法庭歸納的爭議焦點之一即上海某建設單位是否需要對宋某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如需要,具體的責任比例如何?
法院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認為宋某作為一名身體健全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較為昏暗、雜亂、危險的施工環(huán)境之中,未提高警惕,確保自身安全,疏于仔細觀察選擇行進路線,未采取包括啟用照明設備在內的安全措施后謹慎前行,進而導致事故發(fā)生,對事故發(fā)生也存在一定過錯。
進而認為,作為雇主的上海某建設公司,在為宋某臨時安排工作任務的情況下,除了提供安全帽以外未再采取其他有力的安全防護措施,據此確定上海某建設公司對宋某的合理損害后果承擔70%的賠償責任。
三、案件評析
1、在建設工程領域中,一些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建筑企業(yè)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出借資質或者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等實際施工人,該實際施工人又招用勞動者進行具體施工。一旦發(fā)生傷亡事件,勞動者為申請工傷認定,往往會將建筑企業(yè)與實際施工人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主張確認勞動關系,但通常得不到法院支持?!蛾P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yè)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4〕103號)規(guī)定:“施工人員發(fā)生工傷后,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確認勞動關系。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勞動者證言等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相關方面應積極提供有關證據;按規(guī)定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而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從形式要件進行判斷,勞動者由實際施工人招用,并未與建筑企業(yè)簽訂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與建筑企業(yè)不存在人身隸屬關系,工作時間和工作方式等不受建筑企業(yè)管控、支配,從而認定勞動者與建筑企業(yè)不存在勞動關系。
201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對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9條作出進一步釋明的答復》中認為:實際施工人的前一手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轉包人與勞動者之間既不存在雇傭關系,也不存在勞動關系。理由是:建筑施工企業(yè)與實際施工人之間只是分包、轉包關系,勞動者是由實際施工人雇用的,其與建筑施工企業(yè)之間并無建立勞動關系或雇傭關系的合意。
2、實際上,按項目參保的建筑業(yè)工傷認定不以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為保障建筑業(yè)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為深入貫徹落實人力資源保障部、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安全監(jiān)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yè)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fā)【2014】103號)要求,加大力度將各類工程建設項目中流動就業(yè)的從業(yè)人員特別是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范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十部門關于做好本市建設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滬人社規(guī)【2020】26號),明確上海市各類工程項目的施工單位及從業(yè)人員應當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項目施工總承辦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要按照“先參保、再開工”的原則,將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在開工前履行參保繳費的法定義務,保障工程建設項目所有從業(yè)人員特別是農民工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權益;
并明確,工傷認定過程中涉及項目從業(yè)人員勞動關系的問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進行確認;不能提供勞動合同的,可以參照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工作證、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及其他從業(yè)人員證言的證據,確認事實勞動關系。社保行政部門優(yōu)化流程、簡化手續(xù),為按項目參保的單位及其從業(yè)人員開設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綠色通道”,對在工地內發(fā)生、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當事雙方無爭議的工傷認定申請,一般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同時,文件還規(guī)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工程建設項目從業(yè)人員發(fā)生工傷事故,依法由其所在施工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施工總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工傷人員所在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不支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所在施工單位和承擔連帶責任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償還;不償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3、實務中,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能參加工傷保險或用人單位可繳卻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的,勞動者經工傷認定后的相關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2018年全年建筑業(yè)安全生產事故中造成死亡的人員里,超過60歲的占比達到15%,而當時建筑從業(yè)工人中,超過60歲的占比僅有1%。因此,從2019年開始,各地開始出臺了“建筑業(yè)清退令”,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限制進入建筑業(yè),因此,現行條件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建筑業(yè)農民工很難被認定工傷。
4、經過類案檢索,大部分法院都會認為提供勞務者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備相關工作經驗,應對勞務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有所預期,在工作中未盡到審慎義務,確有過失,應對后果承擔30%的責任。
5、工傷是一種強制性社會保險,采用無過錯責任,建議在能走工傷認定程序下,走工傷認定流程。本案系建筑工地上的工傷事故,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一般要求采用實名制管理,進行個人信息采集和進退場登記,完全可以適用按項目參保的工傷保險相關規(guī)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最后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則提供勞務者完全可以不用自擔3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