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引于2020年6月12日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業(yè)務研究指導委員會通訊表決通過)
1、(書面?zhèn)鶛嗌陥螅?/span>“書面?zhèn)鶛嗌陥?/span>”是指破產案件的債權人通過本工作操作指引第三點所述的電子郵件方式或第五點所述的郵寄方式,向管理人說明己方所需申報的債權數(shù)額、有無財產擔保、是否系連帶債權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及司法解釋等所規(guī)定應當說明的事項,并提交有關證據材料。依照本工作操作指引完成書面?zhèn)鶛嗌陥?,即可起到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效果?/span>
2、(無須當面遞交債權申報材料)在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勢下,破產案件的債權申報通過書面?zhèn)鶛嗌陥筮M行。但是,管理人另行接受的申報方式除外。
疫情防控期間,現(xiàn)場方式債權申報予以暫停,人民法院原公告確定的債權申報地址不安排現(xiàn)場來訪接待,債權人無須至債權申報地址當面向管理人遞交債權申報材料。
3、(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債權申報)為了減少人員交叉接觸,債權人開展書面?zhèn)鶛嗌陥螅墒走x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債權人應先行按照管理人發(fā)送的《債權申報須知》,填寫包括《債權申報表、《債權申報文件清單》《債權人銀行信息、送達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確認書》等在內的各類與債權申報相關表格、文件,并整理與所申報債權相關的證據材料以及授權委托書等。該些材料按《債權申報須知》要求蓋章、簽字后,債權人將該些紙質材料通過復印機、掃描儀等設備或手機APP轉化為PDF格式的電子文件后,發(fā)送至管理人指定的電子郵箱,電子郵件的名稱中應注明“XXXX(債務人企業(yè)名稱)債權申報(債權人名稱)”字樣。債權人發(fā)送的電子郵件,進入管理人前述電子郵箱,即視為該債權人已向管理人提交了債權申報材料。
4、(管理人對債權人通過電子郵件提交債權申報材料的反饋)債權人在發(fā)送電子郵件時,勾選“已讀回執(zhí)”的,管理人在打開債權人發(fā)送的電子郵件時,將向債權人發(fā)送“已讀回執(zhí)”,確認管理人已收到其債權申報材料。
債權人在發(fā)送電子郵件時,未勾選“已讀回執(zhí)”的,管理人在收到債權人電子郵件后3日內,回復債權人電子郵件確認已收到其債權申報材料。
債權人在發(fā)送電子郵件7日后,仍未收到管理人的郵件回執(zhí)或回復確認的,應與管理人及時聯(lián)系確認債權申報材料的接受狀況。
5、(郵寄方式進行債權申報)債權人若不方便通過電子郵件方式進行債權申報,也可選擇通過郵寄方式進行債權申報。債權人應先行按照管理人發(fā)送的《債權申報須知》,填寫包括《債權申報表》《債權申報文件清單》《債權人銀行信息、送達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確認書》等在內的各類與債權申報相關表格、文件,并整理與所申報債權相關的證據材料復印件以及授權委托書等。該些材料按《債權申報須知》要求蓋章、簽字后,通過各家快遞公司,投遞至人民法院原公告確定的債權申報地址。對于郵寄方式進行債權申報的債權人,應在郵件快遞寄送單上注明“XXXX(債務人企業(yè)名稱)債權申報”字樣,并保留郵件快遞寄送底單。只要通過各家快遞公司提供的查詢途徑,查詢到郵件已妥投或簽收的,即視為該債權人已向管理人提交了債權申報材料。
6、(管理人對債權人通過郵寄方式提交債權申報材料的反饋)管理人在收到債權人郵寄的債權申報材料后3日內,將根據債權人在申報債權時填寫的手機號碼或電子郵箱,以短信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債權人回復確認已收到其債權申報材料。
債權人在查詢顯示郵件已妥投或簽收7日后,仍未收到管理人的回復確認的,應與管理人及時聯(lián)系確認債權申報材料的接受狀況。
7、(管理人回復確認的效力)管理人可在《債權申報須知》中向債權人釋明,管理人依照本工作操作指引對債權申報材料提交的回復確認僅表示收悉了債權人提交的債權申報材料,不構成管理人對債權人是否享有債權及債權結構的確認,也不構成管理人對無效或超過訴訟時效債權的重新確認等法律后果。
8、(債權申報材料原件核查)債權人對所申報債權相關的證據材料僅需向管理人提交電子件或復印件,原件自行保管。管理人在收到債權申報材料電子郵件或郵寄的紙質材料后,根據疫情防控情況另行確定核對原件的時間和方式。
9、(債權申報過程中的溝通)債權人在向管理人提交債權申報材料之前或之后,均可與管理人通過電話、電子郵件進行溝通、咨詢;管理人為破產案件設立網絡公眾號的,債權人也可在關注網絡公眾號后,在公眾號留言。債權人亦可以微信添加法院公告的管理人手機號為微信好友,通過微信方式進行溝通、咨詢。
10、(債權補充申報)因受疫情影響,債權人被隔離觀察或接受治療,導致其未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債權申報期內及時申報債權的,在債權申報期屆滿后,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管理人可以依法接受其補充申報,且不應向其收取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如法院認定疫情構成不可抗力,從而延長債權申報期限的,債權人應當在法院延長后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適時申報債權。
本指引由十一屆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破產清算業(yè)務研究委員會和上海市破產管理人協(xié)會共同起草,并非強制性或規(guī)范性規(guī)定,僅供律師在從事相關工作時參考。
執(zhí)筆:
朱小蘇 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