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他曾以公民的身份,書面向衡陽市國資委反映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并向該委提出了具體要求。
起訴國資委
羅秋林是衡陽市的律師。對這一“閑事”的關注,來源于今年初他在工作中了解到,衡陽市一機關下屬的某房地產綜合開發(fā)公司的所有國有資產,被該機關于2000年以一紙文書劃歸該公司經理個人所有。此后,他心存疑問。
他查悉,這個公司是國有企業(yè),系全民所有。該公司最初是1993年衡陽市某局出資500萬元成立的,性質屬于全民所有制企業(yè)。1999年該公司通過轉讓的方式獲得衡陽市中心地段一塊1000多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權。2000年,該公司注銷。
羅在工商部門查閱資料時發(fā)現(xiàn),注銷過程沒有按法定程序進行資產審計和清算,那塊1000多平方米的土地也沒有出現(xiàn)在相關資料中。之后不久,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成立了一個公司。工商部門的資料說該公司是實物出資,即為那塊土地。
羅秋林認為,沒有進行嚴格的資產清算程序就注銷了公司,國有企業(yè)的土地轉移到了私人公司,這有可能是國有資產流失。因此,他將此情況反映到衡陽市國資委,希望他們出面調查,結果遭到拒絕。此前他也曾向有關部門反映過此問題,同樣沒有結果。
2006年5月12日上午,羅秋林走進衡陽市國資委辦公室,以一個公民的身份要求該委向他匯報目前衡陽市行政區(qū)域范圍內國有資產管理的清產核資情況,企業(yè)資產的總額(包括優(yōu)良資產、不良資產和流失資產的比例);要求該委確認他對衡陽市范圍內的國有資產依法享有的份額是多少;要求該委對他所反映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進行清查和追繳。
羅秋林說,他所依據(jù)的法律是《憲法》第7條規(guī)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民法通則》第73條規(guī)定:“國家財產屬于全民所有?!?/p>
這些說法讓接待的工作人員感到意外。但是他拒絕簽收羅秋林遞上的材料,說他們主要監(jiān)管衡陽市十多個國有企業(yè),羅所反映的公司不在他們監(jiān)管的范圍。在這種情況下,羅秋林決定起訴國資委,要求法院判決該委履行職責。
讓國資管理部門更好地履職
“就是想通過司法途徑來履行我對我同樣有份的國有資產的監(jiān)督。”羅秋林說。但很多人對他提出要求確認對國有資產所占份額的問題不能理解,認為他是故意找碴兒,因為這不具操作性。有人指出,如果每個人都想拿回那份屬于自己的國有資產,那么國有資產就不存在了。
羅的解釋是:了解這個“份兒”并不是想把它拿走,而是可以了解明年的這份資產是少了還是多了,從這也可以衡量管理部門是否盡職盡責,目的只是讓國有管理部門更忠于職守。
他舉例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已經進行了5次清產核資,最近的一次是1995年,那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1995年就已經掌握了衡陽國有資產的家底,具體核算到每個人頭上是具有操作性的。
被起訴的衡陽市國資委工作人員反應則完全相反。當時接待羅秋林的政策法規(guī)科科長唐小忠說,國資委去年才成立,而那個公司注銷已經好幾年了。國資委現(xiàn)在的任務很繁重,主要的任務是管理政府授權管理的國有企業(yè)。
該委幾位工作人員認為羅是故意設下的一個套子:“他上午11點多來,要求下午6點以前書面答復,這怎么可能呢?”他們解釋說他們書面答復是要經過調查等很多程序的,羅這么做的原因是別有用心。
對于羅秋林提出的4點要求,該委的一位工作人員認為,前兩點都是政務公開的問題,公民有知情權,能夠公開的情況是可以告知的。第3點關于確認國有資產個人份額的問題,他認為國有資產的構成非常復雜,核算到個人是不具有操作性的。
關于要求該委履職追查國資流失的問題,另一位工作人員強調:“我們是歡迎大家舉報國有資產流失情況的,一般的反映都會去落實。”但是他解釋說反映情況必須要有正常的交流,而不是那種僵硬的方式。
公民對全民所有資產個人權利的一次追索?
南華大學法學副教授羅萬里認為,羅秋林提出的要求衡陽市國資委向其匯報衡陽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和清產核算情況的問題,是有權利提出的,只是權利的內容和行使方式值得研究。
“如果從‘全民所有’角度看,他可以行使‘老板權’;如果從‘人民主權’的角度看,他可以行使‘公民權’。這兩個角度都可以要求管理者向其匯報相關情況,這實質上是信息公開的問題?!?/p>
他說,對于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問題,目前有法律監(jiān)督、政治監(jiān)督、社會監(jiān)督等多種途徑。羅秋林起訴國資委要求查處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其實是尋求司法監(jiān)督的途徑,但是目前法院的受案制度中對這種案件的受理是有限制的。
他建議:“法院的受案范圍應該要有所突破,增加行政公益訴訟的范圍?!?/p>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徐卉則認為這是公民對全民所有資產個人權利的一次追索。
她也贊同羅萬里的意見,公民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批評、建議、監(jiān)督都可以,但是應該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行使管理的權力,司法判決才是最權威的裁定。
“關于國有資產個人份額的問題,很少有人這么公開提出過,不管這種說法本身是否合適,它隱含在背后的問題是:《憲法》中規(guī)定的國有資產全民所有的權利,對于每一個公民而言,應該可以通過什么方式來獲得財產權的歸屬?”徐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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