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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期開始,上海律協(xié)邀請《上海法治報》記者沈棲,對十位第四屆“東方大律師”進行專訪,文章將陸續(xù)刊登在《上海法治報》和《上海律師》上。
我國律師制度剛恢復重建不久,王榮入讀華東政法學院。1984年畢業(yè),他被分配到北京的一家中央單位任職。向往律師職業(yè)的王榮悄然把分配報告揣進口袋,找到了當時在上海聲名鵲起的第二律師事務所,從師著名律師鄭傳本、石鐘祥,并逐漸成為上海新一代律師的杰出代表。
在30多年的律師執(zhí)業(yè)生涯中,王榮堅持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盡心盡責地為當事人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獲得諸多殊榮,在社會各界享有很大的聲譽。
王榮承辦過不少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民商案件,如轟動全國的第一起翻譯權糾紛——《意大利童話》譯著署名權的官司等。其實,王榮最擅長的是刑事辯護。刑辯案件大致有三個特點:一是案情復雜,罪與非罪的界定不清、此罪與彼罪的概念模糊而難以判定;二是涉案取證疑難,頭緒繁多,一起案件的案卷往往有200本左右;三是涉案當事人或職務高,或名氣響,或涉案標的巨大。如二十多年前震驚滬上的魏廣秀系列敲頭搶劫案,近年的福建省原省長蘇樹林受賄案,國有企業(yè)人員濫用職權案,以張榮坤為實際控制人的福禧集團操縱證券市場、欺詐發(fā)行債券、單位行賄等案,轟動全國的常熟美女老板顧春芳集資詐騙案,虹口區(qū)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華東平貪污、受賄、銷毀財務賬簿、隱匿境外資產案,中國計算機領域首席科學家、復旦大學計算機學院原院長張世永職務侵占案等。面對新形勢下出現(xiàn)的P2P、融資租賃、保理等金融類案件,王榮也與時俱進,進行精深研究,并提出自己的獨到見解;對于社會轉型、市場經(jīng)濟活動中企業(yè)面臨的刑事風險,王榮也有自己完整的思路,為企業(yè)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幫助。
王榮為何對刑事辯護情有獨鐘?對此,他表示:“刑事辯護極具挑戰(zhàn)性,最能彰顯法律的公平和正義,也最能體現(xiàn)律師的自身價值和實力?!蓖鯓s具有扎實的法律知識,再加上敏捷的反應、縝密的思維和出色的口才,使他在法庭上游刃有余。經(jīng)王榮精彩辯護而最終宣告無罪、緩刑、免予處罰、從輕或減刑的案例達數(shù)百起。
辯護意見影響《刑法》修改
雖然兩個案件涉及的是小人物,但王榮說,無論是身居高位的大人物,還是社會底層的小人物,在刑事辯護時都應該一視同仁。嫌犯將自己的身家性命都交給了律師,律師能不能為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替他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這不止是涉及他本人,還關涉其家庭,并影響社會。
案子很小,但意義非凡。
西瓜攤販魯和平因把一名顧客遺忘在西瓜攤上的錢包(內有錢物近3萬元)占為己有,在失主前來找尋時拒絕歸還,被檢察機關以盜竊罪送上法庭;廣州小伙馬曉冬受朋友所托,代其保管密碼箱,但馬曉冬拿走了密碼箱中的4萬元現(xiàn)金,檢察機關以盜竊罪起訴。
王榮相繼接受了這兩個性質相似的刑事案件。在法庭辯護時,他明確提出,這兩個案子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但都不具備構成盜竊罪的要件,即秘密竊取。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何種罪,現(xiàn)行《刑法》都沒有明確的條文規(guī)定。如果按照當時盜竊罪的量刑標準進行判決,那么,魯和平和馬曉冬將會被判處無期徒刑甚或死刑。于是,王榮根據(jù)類推原則提出了“非法侵占他人遺忘財物罪”和“非法侵占他人財物罪”兩個新罪名,并要求法庭對被告人減輕處罰。法院最終采納了王榮的辯護意見,判處魯和平有期徒刑8年,判處馬曉冬有期徒刑10年。
1997年,我國《刑法》進行重大修改,修改后的《刑法》正是參考了上述兩案的律師辯護意見和法院審判結論,專門在第270條設立了“非法侵占罪”的新罪名。國家立法參考律師的辯護意見,這是全國幾十年來所罕見的,王榮功不可沒。
“貪污犯”被宣告無罪
2011年10月,被告人陸某某被檢察機關起訴指控:他利用上海仁和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法人、董事長、總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和受上海五四總公司委托管理上海仁和企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資產的職務便利,在仁和公司退出上海古德漢金屬材料有限公司30萬元股本金的過程中,隱匿古德漢公司的炒股盈利,未按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從而侵吞仁和公司應得收益372775.97元;采用隱匿、虛構事實等手法,擅自將439111.26元出售給仁和公司的位于浦東新區(qū)一房產予以變賣,占為己有;采用收款不入賬的方法,將上海浦東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支付給仁和公司的利息款25萬元予以侵吞。
王榮接受此案,對案情條分縷析,推翻了檢察機關對被告人陸某某的指控,作出“無罪辯護”:(1)未分配的炒股盈利系留在古德漢公司的賬上,而非被陸某某貪污,此次退股如存爭議,也系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無涉;(2)根據(jù)公訴方提供的五四總公司干部任免通知、古德漢公司股東會議決議等證據(jù)證實,至2000年8月陸某某已不再具有貪污犯罪的主體資格,在不具有“職務便利”的情形下,將已轉讓給仁和公司的房產予以出售,雖屬違法,但不構成貪污罪;(3)五四總公司關于處理仁和公司債權債務的意見早在1999年3—4月即已與古德漢公司談定,三方轉讓協(xié)議并非陸某某所簽,倘若仁和公司或五四總公司認為該利息款系應由其享有而不應有古德漢公司享有,是民事糾紛,而非陸某某個人刑事犯罪。王榮辯護意見的結論是:起訴書歪曲了本案的客觀事實,混淆了民事糾紛與經(jīng)濟犯罪的界限,故建議法庭根據(jù)事實與法律,宣告被告人陸某某無罪。
2012年2月23日、3月21日,一審法院兩次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經(jīng)過王榮有理有據(jù)的辯護,檢察機關于2013年4月8日發(fā)出撤回起訴決定書,以“指控證據(jù)不足”為由向法院申請撤訴,并于2014年2月27日,以“證據(jù)不足”為由向被告人出具了撤銷案件決定書。此案畫上了休止符。
王榮在法庭上據(jù)理力爭,依法力辯,最終涉嫌貪污罪的陸某某被宣告無罪,洗刷了其本不該有的政治污點。
把案件辦成了最高法院經(jīng)典案例
對于這些年從事刑事辯護實踐的感悟,王榮言簡意賅地說:“替被告人辯護,定罪要準確,倘若定罪不靠譜,其后的量刑勢必畸輕畸重,這將是對法律公正和正義的褻瀆。”他列舉了最近承辦的周根強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一案充分證實了這一點。
周根強原系民營企業(yè)上海更強房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更強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8月至2008年1月間,受市政工程管理處委托負責某路段改建所涉及周邊房屋拆遷的南外灘集團房產前期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前期公司”)與更強公司簽訂《委托實施拆遷勞務協(xié)議》,并允許更強公司以該公司“動遷二部”(周根強任總經(jīng)理)名義對外開展工作。在勞務協(xié)議履行過程中,周根強與同案人朱江華接受他人請托,利用審批審核動遷安置費等職務便利,違規(guī)操作,非法收受請托人218000元,導致國家財產損失1384130元。
2015年11月5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認定:周根強擔任該標段動遷項目總經(jīng)理,朱江華擔任項目經(jīng)理,均系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周、江在履行國家機關職權的過程中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私利,致使公共財物遭受重大損失,并收受請托人賄賂,故均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2016年6月16日,一審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后作出判決,判決周根強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
周不服上訴,王榮接受上訴人委托,擔任辯護人。
王榮憑借對法律知識的精深理解和對此案的精細分析,提出兩點辯護意見:(1)更強公司與前期公司簽訂《委托實施拆遷勞務協(xié)議》并承接拆遷勞務,并非是接受國家機關的委托承接拆遷業(yè)務,即它作為一個獨立法人是依照平等主體間簽訂的委托合同的規(guī)定,以前期公司的名義從事拆遷工作,雙方委托關系僅存續(xù)于拆遷項目的運作中;(2)周根強系作為更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履行《委托實施拆遷勞務協(xié)議》,而不是接受前期公司的委托擔任“動遷項目總經(jīng)理”。在整個履行協(xié)議過程中,周根強和朱江華始終是更強公司人員而不是國有前期公司的人員,更不是國家機關的人員,且更強公司承接的拆遷業(yè)務的性質系“勞務”而非“公務”,故周、朱不是“系受國家機關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王榮以周、朱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的主體資格為辯護要旨,來了個釜底抽薪。既然被告人不具備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的主體資格,那么,公訴機關的指控就自然失去了定罪的依憑,整個案件的審理陡然出現(xiàn)了逆轉。
此案在一審、二審過程中,分歧頗多,見仁見智。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王榮的辯護意見,認定上訴人周根強不構成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僅構成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并據(jù)此改判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王榮對此案的辯護意見獨具慧眼,突破了傳統(tǒng)思維定勢的藩籬,深受司法界的矚目,其辯護意見獲得當年上海市律師協(xié)會舉辦的學術論文比賽“辯護詞類”大獎。更為可喜的是,該案的審理、辯護、判決于2018年5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收人《刑事審判參考》第111集,并作為第1207號指導案例予以公布。
功夫在“法”外
王榮于2018年8月被司法部列為“全國法律專家型人才”,進入司法部人才庫。他的超群才能和非凡實績不止體現(xiàn)在民商代理和刑事辯護方面。他相繼擔任航天機電、中西藥業(yè)、上海醫(yī)藥、寧波樂惠等多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和相當數(shù)量企事業(yè)單位的法律顧問,為所聘單位提供及時有效的法律幫助。王榮還受邀成為中國證監(jiān)會直屬機構“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公益律師,其間經(jīng)常與中小投資者面對面進行溝通,全力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提供法律幫助,并參加公益訴訟,為金融證券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作出了有益貢獻。為此,他受到“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的表彰并獲得榮譽證書。
三十多年來,王榮不辭辛勞、孜孜不倦地在法律界耕耘,碩果累累。他在刑事辯護方面的高段位表現(xiàn),蘊含著厚實的法律功力和人文素養(yǎng),被業(yè)界人士所公認。而王榮總是謙虛地說:“我在事業(yè)上的成就,離不開恩師鄭傳本、石鐘祥在我起步時的點撥和提攜?!蓖鯓s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處處顯示出對恩師的傳承,如查閱卷宗的認真細致,一絲不茍,常于“無疑”處尋覓疑點;辦案思維活躍,變換角度分析思考案情;辯護詞言語簡潔,每每切中肯綮;庭辯氣勢見長,反應敏銳;在依法維護嫌犯正當權益時,敢于直言。這些年來,王榮正是沿著這一條路,走上了上海律師界刑事辯護領域的巔峰,備受矚目和褒獎。
北宋陸游在與兒子談及學習詩歌創(chuàng)作時有句名言“功夫在詩外”。王榮風趣地說:“其實,當一名優(yōu)秀的律師,功夫在‘法’外。除了要有扎實、精通的法律知識,還要具備廣博的人文知識?!痹缭诖髮W時代,王榮就在攻讀法律的同時博覽群書,在哲學方面,他閱讀了黑格爾的《哲學史講演錄》、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形而上學》、奧古斯丁的《懺悔錄》、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等著作,閱讀的文學典籍更是不可勝數(shù)。這些人文知識與法律知識融會貫通,極大提升了王榮的思辨能力和邏輯能力,力助其辯護風格的形成和完善。值得一提的是,王榮還喜愛書法和收藏名家字畫。閑暇時,他會揮毫讀帖,浸淫其間。王榮最愛的就是顏真卿的《自書告身》和張旭的草書,大開大闔,氣勢奪人,恰似庭辯藝術。功成名就的王榮顯得很低調,也很理智。他說:“追求公平和正義的法治時代造就了我。作為一名律師,我應該且必須做的,就是用我的專業(yè)知識更多更好地為這個時代服務?!边@也許這就是王榮矢志不渝為法律公平正義而辯護的強大精神內驅力。
王榮
2003年度獲得“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統(tǒng)先進個人”稱號,2004年獲得“上海市優(yōu)秀刑事辯護律師”稱號,獲得2011—2015年度、2015—2018年度“上海市優(yōu)秀律師”稱號,2019年獲得第四屆“東方大律師”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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